劉春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這部關于黨支部建設的法規,一共有8章、37條、7300多字。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部關于黨支部工作的基礎主干法規,構成了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條例》主要有七個方面的內容,也就是前七章。我們逐章來學習《條例》對黨支部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
一、黨支部的功能定位和工作原則
1.《條例》第一章也就是總則。《條例》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這是關于立法的動因、動機。首先是黨章的要求,要落實黨章。在《中國共產黨黨章》中關于黨支部建設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至于具體的工作操作、程序要通過《條例》來體現,這是細化、具體化。
2.明確黨支部的功能定位。《條例》第二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這一條言簡意賅地明確了黨支部的功能定位。黨開展工作依托的最基本的組織單元就是黨支部。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黨支部,黨開展工作的依托就會薄弱甚至喪失。黨支部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為什么要形容為“戰斗堡壘”呢?因為黨組織承擔著重大的政治任務。黨的十九大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的歷史使命是四個方面,這就是: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我們不說別的,單從偉大斗爭來看,要進行偉大斗爭,要克服中國共產黨帶領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道路上的重重障礙、種種挑戰,就要有旺盛的、堅固的戰斗堡壘。黨支部是黨的全部工作戰斗力的基礎。前面講,黨支部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也就是基本細胞。如果細胞不活躍,細胞沒有生機,甚至細胞不發揮作用,那么這個肌體還能發揮作用嗎?此外,黨組織還對黨員擔負著教育、管理、監督三個職責,對群眾還擔負著組織、宣傳、凝聚、宣傳四個職責。
3.提出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第三條是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原則是黨的建設的基本規律的總結。中國共產黨在近百年的歷史中在黨的建設、黨支部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豐富的經驗反映的就是客觀規律。《條例》把關于黨支部建設的重要經驗、重要規律總結為五個原則。我們在支部工作中要遵循這些原則,按照這些原則辦事,保障我們能夠按照黨的建設的基本規律、客觀規律辦事。
這五個原則,第一個是指導思想,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指導思想直接決定黨的建設的先進性、純潔性能不能實現。
第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九大根據新時代黨的建設的現實狀況、面臨的挑戰和任務,提出了一個總體要求,明確了八項重點任務,其中第一項重點任務就是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這是黨十九大對全黨提的要求,具體落實到支部,支部的首要任務也是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而《條例》對政治建設具體內容也講得很清楚,就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四個服從”是《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十條第一款的內容,也就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些內容屬于政治建設方面的工作。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是“兩個堅決維護”。
第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這是我們黨支部建設的重要成功經驗。在過去的近100年時間里,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支部工作是一條重要的組織途徑。黨的十八大之后,習近平總書記講得很清楚,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具體到黨支部更是體現為群眾路線、群眾觀點,即: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這就是要真正扮演好“車頭”的角色。
第四個原則是組織建設原則,即: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黨支部運行開展工作就是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怎么尊重?這講的是支部工作要群策群力,真正調動發揮黨員的積極性,積極性發揮出來了,主體地位就體現出來了。同時,還要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和活力。
最后一項原則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我們知道,黨支部既然是基礎單元,是最基本的組成單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到基層,必須通過支部發揮作用,最終落實到支部所在的行業、部門、社區、單位、集體。
這五大原則實際上講的是黨支部建設的五大規律。進入新時代,我們在面臨新環境、新條件下,這個規律的重要性就更加凸顯了。所以,《條例》明確我們要遵循這五大原則來辦事,來開展工作。
二、黨支部的設置
《條例》在第二章重點講了兩個方面:第一,規定了黨組織設置的一般情況;第二,明確規定黨支部的設置要創新。通過第二章,我們知道一般規則是什么,以及對一般規則做一點探索和創新,或者對一般規則進行整合。
1.明確黨支部設立范圍、條件和程序。《條例》第四條: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一句話講了兩層意思。第一層,黨支部的設置以什么為依據、在什么范圍內設立?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第二層,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單獨組建是什么意思?每個黨支部,從組織構成上都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比如說,這個支部10個人,那個支部10個人,但兩個支部之間有5個人是重疊的,這樣能行嗎?不行,這就不叫單獨組建。單獨組建,最終落實下來就是每個黨員只在一個支部中生活,不存在交叉、重疊。為什么要講這一點?國外有這個情況。國外有的政黨的基層設置是可以重疊的,張三是這個支部的,也是那個支部的,沒準還是第三個支部的。但是,這種情況在中國共產黨黨內是不行的。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這里講的農村、社區都屬于區域,而企業、學校、機關、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都是單位,都是組織里面的。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應當”是什么意思?在法律法規里,“應當”就是必須。“3人以上”,包不包括3人?是包括的。實際上,這句話告訴我們,一個支部的黨員人數最少是三人。那最多呢?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這就是黨支部設置的第一個重點內容。
2.對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作出規定。這條主要講的是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為什么在黨支部設置形式上要創新呢?這個背景我們大家都很清楚,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我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人員流動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大變化。例如,人員流動會引發黨員流動。黨員流動以后,流動黨員是按照地域管,還是按照單位管?可能就會發生兩邊都管不著的問題。支部設置怎么適應發展變化的新環境呢?第五條規定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都是這些年的創新。
第一種情況,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過去農民一般按照區域設置黨支部,現在大規模的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因為它跨區域,比如從河北到山東、從山東到北京了,你說他算哪個區域的?嚴格地說還是算村里的,但因為新的生產方式要求他在外面工作,所以說這就屬于跨區域。專業市場、商務街區、商務樓宇,外來流動人口多,你的戶籍可以不在這里,但黨員組織關系不能沒有依托。否則的話,黨的基層工作就會出現空白。所以,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像北京,這些年來最有特色的黨建工作之一就是樓宇黨建。
第二種情況,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聯合黨支部是一個新概念。為什么聯合黨支部的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因為覆蓋得太多,現實的教育、管理、監督也是個問題,負擔太大,有時候不好操作。
第三種情況,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這一條更多的指的是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為一有工程、一有項目,人員就發生流動。那怎么辦?符合前面講的人數條件的就成立黨支部。這對過去以區域和單位設立黨支部也是個突破。為什么?它是以項目為依托,是工程項目、工作項目上的黨支部。
第四種情況,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黨的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判斷,光是一個黨支部的設置都體現了新時代黨的建設的新特點。這些新特點變成《條例》的規定,固定下來,保障黨的建設首先在組織建設上全覆蓋。只要是黨員,他就有組織,就有組織教育、管理、監督,就可以過組織生活,就能夠依托組織發揮黨員的作用。
三、黨支部的基本任務和不同領域黨支部的重點任務
《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黨的基層組織的八項基本任務。這一次《條例》制定首先就根據黨章的規定,結合基層黨組織的八項基本任務,對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細化延伸,提出了黨支部的八項基本任務。這八項基本任務既與黨章相銜接,又符合黨支部工作特點。因為畢竟黨章里講的是基層黨組織,還包括總支部和基層黨委等。《條例》第三章首先講了黨支部的基本任務。然后,針對村、社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高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流動黨員、離退休干部職工等領域和群體的黨支部分別提出了不同的重點任務。
《條例》第九條規定了黨支部的基本任務,基本都是按照黨章的八項基本任務進行細化。在第九條共同的、一般的八項基本任務的基礎上,又對十個不同領域規定了各有側重點的具體任務。這樣,第九條和第十條就構成了黨支部的任務,分兩層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體現了時代性。
四、黨支部的工作機制
《條例》總結了歷史傳統、現實經驗,將黨支部工作機制主要設計為幾大類。第一,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這就明確了黨員大會的職能是什么,黨員大會怎么開。第二,黨支部委員會及其會議。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這就明確了支委會怎么開展工作,怎么運作。第三,黨小組及其會議。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條例》還對各個會議召開的期限、職權和任務、步驟、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黨支部日常工作運行就有了基本遵循。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黨支部黨員大會召開的期限是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對于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也作了規定,即: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同時,因為在第十條也講了,村黨支部和社區黨支部的重點任務,這是與地域發展、群眾利益直接相關的。所以,《條例》是作出這樣的規定: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也就是說,如果村里、社區里的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不經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光是哪個書記或者支部會就定了,起碼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而且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這里注意一下,一是“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因為大家知道,預備黨員可以參加會議,但沒有表決權。二是“應到會議有表決權的黨員”,假如說少一個“應”字,那就錯了。這很簡單,比如我們支部有10個有表決權的黨員,應到會過半數就是6票,就算今天開黨員大會只來了7個黨員,那也得有6票贊成才能通過。如果變成到會人數的一半就通過,那最后變成4個就通過了,而事實上4票才占黨員總人數的40%,這是少數。民主的原則是多數決定。所以,通過這個規則保證了多數決定權。三是“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超過”是什么意思?達到半數和超過半數是兩個概念,這里要求“超過”,所以10個黨員必須超過5個,也就是最少要有6票。這些要求都講得很具體。
除了黨支部黨員大會,還有黨支部委員會、黨小組,分別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作出規定。《條例》規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而對于黨小組,《條例》規定在什么樣的黨支部建立黨小組呢?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并規定了黨小組組長的產生程序。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什么是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就是干什么事必須有時間期限。如果沒有時間期限,光寫怎么干,但不說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那就沒有意義。
五、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對于組織生活制度,我們看《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要求,規定了“三會一課”和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等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的基本形式。關鍵的是,《條例》對這些活動的頻次、內容、程序都做出了具體規范,確保黨支部的組織生活能夠經常開展,取得實效。這是從黨支部執行組織生活方面體現了從嚴、從實的要求。《條例》提出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并充分考慮黨員實際,明確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等等。
我們來看這里面的重要內容。第十六條規定了“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的內容,內容很多。例如,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員大會、黨小組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是“三會”;黨課,是“一課”。第十六條對“三會一課”主要內容也作了規定。關于黨課的規定是: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而關于黨日,則是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主要開展的活動是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
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分別在第十七、十八條作出規定,這都屬于組織生活制度。關于組織生活會,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關鍵是對組織生活會的主題、會前、會上、會后都有規定,即: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這表明組織生活會貴在有問題導向,它不是漫談式的,而是要集中鎖定一個或者幾個問題,并強調落實整改。對于會前、會上、會后的規定要求防止組織生活會變成形式主義。而民主評議黨員一般每年開展1次。怎么評議以及評議的程序是什么呢?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程序有先后順序,這不能亂了。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六、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條例》專門對黨支部委員會作出了規定。為什么專門有一章規定黨支部委員會?前面我們已經講了,“火車跑得快,全憑車頭帶”。這個“車頭”就是黨支部。前面也說了,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所以,支委會的地位就相當于火車頭里頭的“發動機”、“大引擎”。支委會這個“引擎”馬力強勁,支部功能就能發揮到位,整個“火車”就跑得快。因此,《條例》專門有一章是關于支委會建設的內容。
第二十、二十一條規范了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任期和選舉。怎么設立?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在崗位上,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對于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這個規定就告訴我們,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也可以設立1名副書記,但沒有黨支部委員會,因為黨員人數少。在任期上,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為什么有這個區別呢?首先,五年也好,三年也好,都符合黨章規定。為什么?十九大修訂的黨章講得很清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那為什么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而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呢?這也與十九大修改黨章有關系。大家知道,以地域為單位設立的黨支部,上級單位是基層黨委,比如說村上面就是鄉鎮,社區上面就是鄉鎮,甚至是區縣。而區縣黨委和區縣政府每屆任期為五年。所以,為了保證工作的有序推進,根據十九大修訂的黨章的規定,以地域設置的支部委員會任期與上級基層黨委一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因為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人少,不足7人,所以就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就是說,書記、副書記的授權來自于兩個方面,首先體現了民主集中制,書記、副書記由黨員大會選舉、支委會選舉產生,有民主基礎。同時,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事任免問題上怎么體現?就體現在要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機結合。而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第六章一共有9個條文,我們發現,涉及到黨支部書記的條文有5條。這說明支部書記這個崗位非常重要。首先,支部書記的職責、任職條件、選拔渠道,分別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作了規定。首先是黨支部書記的職責。第二十二條規定,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第二,第二十三條規定了黨支部書記的任職條件。比如說,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第三,《條例》的第二十四條對于黨支部書記的選拔渠道作了詳細規定。黨支部書記的選拔渠道是多重的,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條例》規定得很詳細。特別規定了對村和社區的書記的選拔來源。因為村和社區這個書記更重要。大家知道,村、社區的黨支部書記常常在村、社區中擔任行政職務,是基層領導。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
關于黨支部書記的培訓和激勵也是本次《條例》的重要內容,這就是第二十五、二十六條。《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這兒還規定了中組部的一項職能,即: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然后,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因為注重對基層黨組織帶頭人的培訓,是中國共產黨黨的建設的優良傳統、成功經驗。
第二十六條則是激勵條文。《條例》指出,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這里講的是,很多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很年輕,他們有繼續進步、繼續發展的問題。有了激勵機制,才利于干部成長。還要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無論什么崗位的干部都有既要使用管理,又要培養發展的問題,這是對干部負責。這一條也是實事求是的規定。
七、黨支部工作的領導與保障
《條例》第七章專門規定了對黨支部建設的領導和保障的內容。首先是領導的內容。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二條集中講各級黨委(黨組)要擔負起抓黨支部建設的主體責任。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可見《條例》對主體責任是有具體要求的,如:有了聯系點才能調查研究,而且還要為基層發現和解決問題,還要總結推廣經驗,這是一系列的工作。
既然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那么具體對支部建設的指導工作由誰承擔?《條例》專門有一條來規定。因為支部建設要有具體的指導,具體的要求由具體部門負責,也就是黨委組織部門。關于黨委組織部門對黨支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條例》有具體要求,比如加強分類指導。什么意思?首先要對黨支部進行分類,根據不同類別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指導意見,這樣才能促進黨支部建設。《條例》主要分了三類,分別是先進黨支部、中間黨支部、后進黨支部。《條例》對黨委組織部門的要求是:對于先進黨支部,要擴大增量;對于中間黨支部,要提升水平;對于后進黨支部,則需要進行整頓。黨委組織部門還要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這與前面講到的本次《條例》特別強調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是一致的。
除了黨委組織部門,對基層黨委的要求是,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對組織員的崗位設置很清晰。然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干部日常表現,干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還要把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條例》里有很多條款都特別列出村、社區黨支部。原因就是我們前面一再講的,因為村、社區是以地域組織起來的,牽扯到民意、民生、社會穩定、化解矛盾等諸多方面,所以村、社區黨支部實際上承擔的政治功能更突出、更重要。
既然要加強領導,那就要把對黨支部的重視與領導的情況如何納入到各級黨委(黨組)的考核內容中,也是形成監督激勵機制。所以,《條例》規定,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說,要改變過去“支部工作抓和不抓一個樣,抓好抓壞一個樣,抓多抓少一個樣”的情況。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其次是保障內容。《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對黨支部工作的保障內容。而且從條文和內容來看,保障的重點是經費。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第一句話就講得很清楚,要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這里又特別講到了村和社區,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而且對于村、社區、園區,這樣以地域為單位的組織,要加強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因為活動首先得有場地,場地都保障不了,支部建設從何談起?在保障中還包括技術保障,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支持支部建設的經費保障在《條例》里都得到了規定。對黨支部建設的保障進行具體的規定,也有利于在實踐中的真正貫徹落實。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的重要內容,我們就談到這里。因為《條例》頒布時間不長,我們也都正在學習和理解。所以,我今天做的分析和梳理可能也不是十分精準。如果有不精準的地方就請大家批評和指正。謝謝大家。
(根據宣講家網報告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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